对外贸易在卢旺达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对外贸易中实行的政策是奖出限人,对进口商品颁发许可证,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计划财政部根据国家整体对外贸易情况和进口商通报近年来的进口额、经营能力等情况,确定其年度进口的预定额度,进口商凭此额度向中央银行申请进口许可证。每季度申请许可证的额度不得超过预定额度的四分之一。与贸易相关的运输和其他费用支出(保险费除),要通过指定银行向中央银行购买。进口商品的运输费必须在商品人关后才能支付。进口商品保险费必须由在卢旺达注册的保险公司在卢旺达境内办理。
中央银行对外汇交易实行管制,外汇指定银行授权负责部分外汇交易的管理职能。对进口外汇管理规定:进口商在支付进口商品价值5%的费用后,可向中央银行递交购买外汇的申请。对需要使用官方外汇进口或受国际组织检查的进口,中央银行在进口商申请许可证时收取相当进口商品价值1%费用。进口许可证申请必须通过指定银行向中央银行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获得批准,便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外汇。对出口外汇管理规定:出口商品申请报通过指定银行递交中央银行审批,中央银行对此征收一定费用。经批准的进口申请有效期为3个月,中央银行可以延长期限,也可以改变审批条件。
自1994年卢旺达加入贸易共同体跨国集团和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后,在对外贸易体制方面实施全面开放,坚持区域一体化。如同所有低收人国家一样,卢旺达传统观念也认为"税收即为政府收入",对外贸易开放步伐不大。然而卢旺达自1997年开始加速贸易改革,降低关税税率,取消所有出口和非关税壁垒。随着关税税则的变化,卢旺达的贸易体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已经成为量开放的国家之一。贸易开放要求国内工业做一些重组,这些工业以前被高度保护起来。卢旺达大多数生产性企业过去作为进口替代实体被建立起来,处于高关税、数量限制和价格控制的保护之下。政府实施的政策是:出口定位;当地原材料的采购;提供的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机会增值程度和缴纳税。卢旺达作为内陆国家,面临巨大的贸易天然障碍。卢旺达政府意识到。贸易开放除了在货物和生产方面外,加强贸易基础设施对于地区合作也是非常关键的。内部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对私有企业的制度进行改善,包括新投资法的修订,汇率体制的进一步开放,海关申报程序的简化,以及建立新的 (服务)业务。